电竞王者 第六十九条 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对陈旧、破损的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保持完好、整洁。 随地遗弃死畜死禽的,畜类按照每头五百元、禽类按照每只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禁止将开挖城市道路、维修管道或者清疏排水管道、沟渠所产生的余泥、污物直接向城市道路排放。有关单位对地段的责任划分有争议的,由主管部门确定。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住房建设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改。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 市城管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业主按照前款规定负责维护。
第十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责任按照下列原则划分:(一)区、街道办事处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二)住宅区、工业区、旅游区、仓储区、保税区、开发区、科技园按照物业管理范围划分;(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使用范围划分。第三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三十一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建筑物外设置的路牌、招贴栏、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招牌、橱窗、标语、气球、条幅、彩旗及充气式设施,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以及派发的宣传品等。
未及时修整或者拆除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 道路照明专业管理部门应当保证所接管的路灯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出现故障或者残缺时应当及时修复。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运载余泥渣土、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飞扬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密封式加盖装置,防止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第四十三条 道路照明专业管理部门应当保证所接管的路灯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出现故障或者残缺时应当及时修复。
违反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装饰性灯光设施的,责令限期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处一万元罚款。有关单位对地段的责任划分有争议的,由主管部门确定。
举报奖励办法由主管部门具体制定。第五十一条居民、单位饲养犬只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从临街门店向街道清扫垃圾。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临街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
违反第三款规定的,处一千元罚款。第二章 辖区管理责任第十四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辖区管理责任制度。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并按照每株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夜景照明及商业照明出现故障或者残缺时,设置单位或者所有权人应当及时修复。
有关单位对地段的责任划分有争议的,由主管部门确定。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第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制度。
在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口及外墙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责令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构建的违法设施,主管部门可以强制拆除。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批评或者举报。有关单位对地段的责任划分有争议的,由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临街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责任单位不履行责任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余泥渣土应当运送到指定地点处置。第二十二条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
责任单位不履行责任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节 城市灯光管理第四十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灯光,包括道路照明、夜景照明及商业照明。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夜景照明及商业照明出现故障或者残缺时,设置单位或者所有权人应当及时修复。
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有关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废品收购单位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不得影响市容,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第六十三条 畜、禽等动物的经营、运输者对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动物,应当交市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统一无害化处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夜景照明专项规划,制定夜景照明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临街建筑物周围应当选用通透、美观的栅栏、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有关单位对地段的责任划分有争议的,由主管部门确定。
违反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装饰性灯光设施的,责令限期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处一万元罚款。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强制拆除违法设施,并可以按照每处设施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并可以没收管线、衣服和物品。禁止在城市绿地上摆摊设点、销售商品。
主管部门可以在市民中聘请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监督员,协助做好宣传教育和纠正违法行为的工作。第六十五条城市垃圾处理(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特许经营权由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五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实行袋装,并定点放置。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包括下列内容:(一)确保辖区内市容整洁,无乱摆卖、乱张贴、乱涂画、乱开挖、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违法设置广告;(二)确保辖区内环境卫生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无暴露垃圾、无污水、无污迹、无余泥渣土、无蚊蝇孳生地;(三)确保辖区内环境卫生设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 市城管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住房建设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改。第五节 城市灯光管理第四十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灯光,包括道路照明、夜景照明及商业照明。
主管部门可以在市民中聘请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监督员,协助做好宣传教育和纠正违法行为的工作。 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的护栏、电杆、树木、绿篱等处架设管线或者晾晒衣服、物品。
第七十二条城市垃圾填埋场达到填埋容量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封场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控制污染。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负责保持城市公共绿地的整洁、美观,对城市绿地的树木、花草要及时修剪,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三十一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建筑物外设置的路牌、招贴栏、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招牌、橱窗、标语、气球、条幅、彩旗及充气式设施,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以及派发的宣传品等。
第三十二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第二条 市城管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规划为重要夜景照明景区的灯光建设、维护资金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由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及维护;其他夜景照明由建(构)筑物所有权人负责出资建设及维护。
确需拆除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由拆除单位负责建设。 第六十四条 禁止在垃圾筒、垃圾收集点内捡拾垃圾和在污水井内打捞溲余。
未及时修整或者拆除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 市城管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条 市城管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负责保持城市公共绿地的整洁、美观,对城市绿地的树木、花草要及时修剪,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临街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住房建设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改。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责任单位具体划分如下:(一)城市道路、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公共广场的清扫保洁由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二)道路两侧建(构)筑物外墙至人行道边的区域由道路两侧建(构)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内街小巷、住宅区的公共场所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负责; (四)水域、河道由其主管单位负责; (五)旅游区及旅游景点、商业网点、工业区、仓储区、保税区、开发区、科技园、口岸、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馆)和公园等场所,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六)商品市场(含集贸市场)由市场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七)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和事业单位范围内由其自行负责; (八)个体经营场所由经营者负责; (九)高速公路、铁路、公路及其沿线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十)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十一)政府预留地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 (十二)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十三)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专业管理部门负责; (十四)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修复;逾期未修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对建设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并由市住房建设部门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